软件产品登记时需要的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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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、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、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。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。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,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。
一、软件产品登记时需要的条件:
1、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。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;出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专利证书必须是受理合格的产品,
2、经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(评测证书和评测报告)。
二、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:
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,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,按17%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,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%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。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,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,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,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登记。
服务区域:
广东省、广州(天河、萝岗开发区、黄埔开发区、南沙新区、番禺、花都、从化、增城、越秀、白云)、珠海市、中山市、江门市、佛山市、惠州市、东莞市、深圳市、肇庆市、云浮市、茂名市、湛江市、清远市、韶关市、梅州市、汕头市、潮州市、河源市、揭阳市、阳江市
限广东区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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